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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軌IFRS17 壽險業提供道路救援等服務須提存準備金

本文共1053字

中央社 記者謝方娪台北18日電

因應台灣保險業2026年接軌IFRS 17,金管會擬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刪除保費不足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並新增服務合約準備金提存等規定,於2026年1月1日接軌日正式實施。

台灣保險業將於2026年實施IFRS 17(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保險合約」,考量業者需要系統測試、商品設計及策略規劃調整期,金管會今天公布「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修正草案,預告期為60天,將於2026年1月1日接軌日正式施行。

根據修正草案,金管會刪除現行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提存規定,待接軌日起,原先業者提存的保費不足準備金將併入剩餘保障負債(LRC)中;另依保險商品性質不同,將分別適用不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及應提存的準備金。

第一,適用IFRS 17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所規定適用的衡量模型計算剩餘保障負債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後提存相關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

第二,適用IFRS 9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金融負債後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

第三,適用IFRS 15「客戶合約之收入」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

金管會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舉例,部分壽險公司以往會免費提供海外急難救助或道路救援服務等,並未將此部分負債反映於財報中,未來依IFRS 15,屬於業者要提供的服務,就必須提存相應的服務合約準備金。根據目前估算,未來業者應新增提存的服務合約準備金,還在可支應範圍。

第四,現行應提存且於接軌後仍應繼續提存的準備金,包括在其他負債項下提存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等;在權益項下提存的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

蔡火炎說明,準備金提存新制上路後,對業者影響是好是壞,關鍵在於業者過去銷售的商品結構。

蔡火炎指出,若業者過去主要銷售保障型商品,適用IFRS 17後,商品產生的合約服務邊際(CSM)較高,若業者過去主要賣儲蓄型商品,因合約服務邊際較低、甚至虧損,接軌後業者將產生負債缺口,未來可能需要股東掏錢彌補。

接軌IFRS 17,保險收入將由現行於收取簽單保費時一次認列的現金基礎,改為在保險服務提供期間內逐期認列的應計基礎,並於保險合約群組產生虧損時立即認列損失。

金管會預期,接軌新制將可改善業者側重保費收入以致產生市場過度競爭的現象,促使業者由重視市占率調整為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的保障型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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