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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局修改準備金辦法 道路救援等服務是否收費待觀察

本文共1466字

聯合報 記者朱漢崙/台北即時報導

保險局今日宣布,因應我國將於115年實施IFRS17「保險合約」,金管會正研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並將於近期依法辦理預告,訂於115年1月1日施行,該準備金辦法總共有四大項修正,根據新版的準備金提存辦法,未來包括海外急難救助、道路救援這二個過去免費提供保險服務的項目,都要計入增加準備金的計提,未來會否影響保險公司對於這些服務的提供方式,包括若是適用新準備金制度的保單,會否要求這些服務要收費?有待觀察。

對業者的整體影響,蔡火炎分析仍視其商品結構而定。若是保障型商品的話,將來適用IFRS17之後,這些商品會產生合約服務邊際會較高,所以接軌之後,其負債會對公司較有利潤,是好的,但公司若賣儲蓄險,則接軌之後,合約服務邊際較低,甚至反而虧本,因此會產生負債的缺口,反而股東要拿錢出來彌補。

根據金管會所公布的草案內容,未來接軌IFRS17將提存的準備金主要有四大項,包括:

(1) 適用IFRS17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所規定適用的衡量模型計算剩餘保障負債(LRC)及已發生理賠負債(LIC)後提存相關準備金,包含責任準備金、未滿期保費準備金、賠款準備金,同時刪除現行保費不足準備金及負債適足準備金之提存規定;對此保險局副局長蔡火炎說明,屆時公司要去考慮資產負債的匹配,會有再次作金融資產重分類的機會,

(2) 適用IFRS9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金融負債後提存具金融商品性質的保險合約準備金。

(3) 適用IFRS15「客戶合約之收入」的保險商品,應依公報規定,計算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服務合約準備金。保險局指出,這個是新加入的準備金要求,例如海外急難救助、道路保險,過去公司都是免費提供,未把其負債放在財報裡,未來這個則必須作服務的準備金提存,因此,公司也必須要作未來可能發生金額的估計,但保險局初估,這一部分目前佔給付應該不是很高,若要提存的話,金額不會太高,還在可支應的範圍。

(4) 現行應提存且於接軌後仍應繼續提存的準備金,例如於其他負債項下提存的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死利差互抵準備金、保單價值差額準備金等,以及於權益項下提存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等。

蔡火炎也說明,新版準備金提存辦法和舊版最大的差異,在於把保費不足準備金,負債適足準備金這二個項目給刪除,理由是前者已宕括在剩餘保障負債裡,後者,因為該項目是接軌時的過渡措施,所以取消該過渡項目;至於業者的提存金額計算,蔡火炎表示,由於保單經過期間越久,準備金就會越減少,所以這個項目是變動的,會因商品及公司之間而不同。

金管會考量業者系統測試、商品設計及策略規劃等的調整時間,因此儘管再2年才要接軌新制,但仍提前修改準備金辦法讓公司提前準備。各種準備金的提存涉及大量精算假設及經驗發生率決定,希望保險業者於112年底前完成系統建置。

對於調整方式,保險局也說明,保險收入將由現行於收取簽單保費時一次認列(現金基礎),改為於保險服務提供期間內逐期認列(應計基礎),並於保險合約群組產生虧損時立即認列損失,預期可改善現行側重保費收入而產生市場過度競爭的情形,促使保險業者由重視市占率調整為重視商品實際損益,並可引導保險業商品結構轉型至銷售具合約服務邊際(CSM,亦即預期未來能產生之利潤)的保障型商品,回歸保險業核心價值,以健全保險業經營並保障保戶權益。

保險局也認為,我國已於107年適用IFRS9「金融工具」,115年將適用IFRS17,資產及負債均可採公允價值衡量,預期將降低資產負債會計不匹配情形,並促使保險業者強化投資管理能力,重視資產負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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