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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堵投資詐騙廣告,金管會修《投信顧法》並在明(3)送財委會審查,但各立委黨團共提五個修法版本,主要有兩大重點,一、時代力量提出,若Google、Meta登詐騙廣告又屆期不改善,可處30~10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2~5倍罰鍰到改善為止,二、立委郭國文和林楚茵均提案,限縮免責條款,等於加重Google、Meta網路平台業者責任。
金管會指出,金管會並非網路平台業者的主管機關,若增訂罰則、有逾越行政主體的管轄權,及投信顧法規範圍的疑慮,因此建議仍維持行政院版本,即不增訂對網路平台業者的罰則。
其次,立委提案,將行政院版本的網路平台業者三類免責情況,剔除了1~2類,等於加重平台業者責任。
林楚茵版本是排除平台業者「未從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郭國文則加碼連「刊登或播送廣告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剔除,等於剔除了兩項業者免責情況。
金管會則回應,據《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均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及廣告媒體業者知悉所刊播內容涉有違法才負賠償責任的規定,且若未直接從使用者的侵權行為獲得財產利益,對此侵權行為也免負賠償。
換言之,金管會認為,若網路平台業者沒從刊登或播送廣告上獲利、或是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都可減輕或免責。
另外,林楚茵進一步增加要求網路平臺業者認定投資廣告違法時,即將刊播者等的身分及帳戶資料,提供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及明定檢舉方式及獎勵制度。
金管會則認為,投資詐騙廣告是否涉及違法,都需由司法機關認定,且目前司法機關有偵查權,有權調閱刊播者資料,因此不需額外增定;另外,金管會已設有檢舉管道,也涵蓋了包括投信顧法等各作用法,認為也不需增定。
金管會送立院審議的《投信顧法》,是要求Google、Meta(Facebook母公司)等網路平台業者,需落實廣告事前審查,並對投資或招攬廣告,明確列出六大禁止行為,如廣告涉有招攬或投資勸誘、保證獲利、冒用名人推介等,就禁止上架。
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說,修法後,一旦網路平台業者沒有落實廣告事前審查、或刊登經檢舉後也沒移除廣告,導致有受害人因誤信廣告而遭詐騙,屆時受害人求償時,網路平台業者需與委託刊播者、出資者,負起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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