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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之星員工涉及勾結詐騙集團 NCC重罰台星1,600萬元

NCC重罰台灣之星1600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NCC重罰台灣之星1600萬元。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60字

經濟日報 記者彭慧明/即時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今日重罰台灣之星電信1,600萬元,主因台灣之星內部員工,涉嫌勾結詐騙集團,為八家企業客戶包括「矽谷數位企業社」、「矽霖行銷企業社」、「楷矽行銷企業社」、「蝦扯蛋企業社」、「協義行銷企業社」、「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龍谷數位有限公司」申辦門號並違規提供他人使用,台灣之星未依核准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以及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明確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共罰鍰1,600萬元,創單一案件罰鍰歷史新高,並請該公司於1個月內提出改正報告。

NCC說明,案緣自2023年1月31日報載有犯嫌羅◯傑夥同張男、林男2人,以多間企業社名義向電信業者申辦大量門號,並轉售給中國大陸犯罪集團作為虛設帳戶及犯罪斷點使用,NCC知悉後針對電信業者啟動行政調查。

隨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及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羅◯傑等人案件之起訴書及相關事證。經NCC調查,台灣之星針對上述企業客戶所申辦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均未落實身分查核作業及審查外,發現台灣之星蔡姓業務人員與羅◯傑等人有勾串情事,蔡員利用其職務熟稔門號申辦業務,進而教導羅◯傑如何大量取得電信門號及規避公司風險控管機制,台灣之星對其員工監督管理、門號管理機制顯有內部控管失靈情形,爰依電管法規定,核予裁處新臺幣共計1600萬元,並應於1個月內提交改正報告。

NCC強調,為遏止用戶號碼或電信服務淪為詐騙工具,NCC已於今年6月16日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訂定頒布「電信事業受理申辦電信服務風險管理機制指引」,強化電信事業受理用戶申辦門號時應落實KYC(Know your customer)風險管理機制,尤其針對非本國籍人士及企業客戶加強KYC,且應自行成立獨立於通路及業務部門之稽查小組,針對第一線受理申辦作業情形進行稽查,NCC亦已組成查察小組,督促電信業者落實用戶身分查核並加強管理,以協助共同維護社會秩序及保障國人使用電信服務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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