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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瞻創新租稅優惠 KPMG:呼應氣候變遷因應趨勢

本文共840字

經濟日報 記者陳姿穎/台北即時報導

《產業創新條例》增訂前瞻創新租稅優惠在今年1月1日施行,包含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支出與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支出的投資稅額抵減,子法草案已在日前預告,針對母法所定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前瞻創新研究發展活動、先進製程全新機器設備等適用要件意涵、研發費用與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認定標準,及年度有效稅率認定依據,分別給予明確的規範。

其中所稱「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指公司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服務在國際市場具有影響力,而能就產品或服務在國際市場的占有率、排名、進出口貿易等實績及如何具有影響力的情形加以說明,且提出說明資料並應包含節能減碳具體措施。

KPMG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會計師陳志愷表示,公司法在2018年修正時,將公司於營利性目的下,納入善盡社會責任的公益性,而國內氣候變遷因應法已在2023年2月15日公布施行,為配合氣候變遷因應的國際趨勢,節能減碳也為「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公司應盡的社會責任,乃將節能減碳具體措施,列為該等公司在適用前瞻創新租稅優惠時應加說明的事項。

根據氣候變遷因應法,為達到節能減碳目標,企業因執行科技創新或綠色投資等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除可抵換新設或變更排放源的排放增量、抵銷總量管制下超過配額的排放量外,並能自應徵收碳費的排放量或碳邊境調節的排碳差額扣除,而有效降低企業潛在經營成本。因此,公司實施的節能減碳具體措施,將兼具減少碳排成本及達到前瞻創新租稅優惠適用標竿的雙重效益。

陳志愷表示,為避免產生重大違規公司仍能適用租稅優惠的不合理現象,過去稅捐稽徵法及產業創新條例相繼修法,將納稅義務人有重大違反環保、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的情事,排除於租稅優惠的適用對象並應追回違法期間已享受的優惠待遇。

今產業創新條例之前瞻創新租稅優惠,將公司節能減碳舉措,列為主管機關准許之審查參考資料,由過去避免違反法律規範之防止,進一步轉化為企業社會責任之善盡。故經營者在結合氣候變遷因應之責任稅務理念發展下,宜做好減碳策略之籌劃與布局,以創造企業永續得最大經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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