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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交所修正永續報告書及確信機構相關規定

本文共554字

經濟日報 記者盧宏奇/台北即時報導

臺灣證券交易所表示,為配合金管會發布的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及參考國際永續資訊揭露趨勢,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三項,首先,規範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的上市公司自民國114 年起編製113年的永續報告書,並為鼓勵企業參考國際準則,於作業辦法加入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其次,為強化氣候資訊之揭露內容,修正作業辦法附表二之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情形,且自114年起至116年止,依下述時程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第一階段為114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的上市公司、鋼鐵工業及水泥工業。

第二階段為115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且未達100億元公司。

第三階段為116年應揭露的上市公司,為實收資本額未達50億元公司。

最後,為鼓勵上市公司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與申報,明訂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考量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畫的實務,上市公司應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的時點調整為每年8月底前。

另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及相關問答集,置於公司治理中心網站(路徑:公司治理中心\確信機構專區\確信相關法規),供外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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