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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友財報不實團體訴訟案投保中心獲部分勝訴 會計師賠償金額歷年最高

本文共907字

經濟日報 記者黃力/即時報導

投保中心就康友公司(6452)財報不實團體訴訟案件獲部分勝訴,臺北地方法院判決會計師應各負25%之比例責任為近來判決會計師責任比例相對高的案件!

投保中心表示,109年8月間驚爆康友公司涉有掏空及財報不實,前董事長黃文烈潛逃海外,總經理等內部人員也相繼請辭,經投保中心依主管機關及證交所提供之資料進行研議,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前,即就黃文烈涉嫌將康友公司之生產基地即六安華源公司之機器設備,為其個人所控之廈門協力集團有限公司向贛州銀行廈門分行之借貸設定動產抵押,且未於康友公司108年第3季至109年第1季合併財報揭露,涉有財報公告不實情事,於109年11月間公告受理受害投資人辦理求償登記,並於110年3月25日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總計本案受理4,744名投資人授與訴訟及仲裁實施權,求償總額為新台幣(下同)5,340,793,056元,為投保中心成立以來團體訴訟求償金額第三高之案件。

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投保中心復就康友公司之孫公司六安華源公司有虛增存款等不法行為,續為主張前揭財報內容有未公允揭露之情事。

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4月20日判決被告黃文烈等人應就授權投資人受損金額即5,055,804,553元負全部賠償責任,部分董事與獨立董事就前開受損金額應各負千分之二(約1,011萬餘元)之賠償責任,每位會計師則負受損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賠償責任(各約12.63億餘元,合計約25億餘元),該判決金額為投保中心歷年團體訴訟法院判決金額第三高之個案,其中會計師應負賠償金額為投保中心歷年來最高之案件。

前揭判決為一審判決,尚未確定,投保中心將代表投資人進行後續訴訟程序。另康友公司106年度第2季起至109年度第1季之合併財報內容亦涉有虛偽隱匿一事,投保中心已另於111年8月4日向商業法院提起民事求償團體訴訟,現由商業法院審理中,投保中心亦將秉持維護交易市場秩序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之宗旨竭力進行團體訴訟。

投保中心表示,此判決落實資本市場保障投資人權益之規範且維護證券交易市場之誠正,感謝主管機關對投保中心提起本件訴訟之支持,投保中心將持續善盡投保法賦予之權責,共同保障投資人權益與促進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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