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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特首:危害國安嚴重罪行一般不獲減刑

本文共322字

中央社 記者張謙香港26日電

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今天指出,危害國家安全的嚴重罪行一般不會獲得減刑。

香港「反送中」運動知名示威者、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2021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成,被判刑5年,因為在獄中行為良好,原先獲減刑,預定昨天出獄,但剛生效的基本法23條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對涉及國安罪行的減刑有更嚴格要求。

李家超早上被媒體詢問馬俊文的個案時,作了以上回應。

他說,23條立法列明,如果囚犯是因為被裁定觸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而服刑,除非懲教署署長相信減刑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囚犯就不可獲得減刑,而且無論在立法條例生效之前、當日或之後都適用。

他強調,懲教署署長在處理有關個案時會按照法律進行,若有人對有關決定感到不滿,可以透過法律方式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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