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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三讀《法律執業者條例》 黎智英大律師被封殺?

本文共1016字

聯合報 記者黃國樑/即時報導

根據《大灣區之聲》微博公眾號,香港特區立法會今10日三讀通過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這一修訂是香港特區政府此前向立法會提交的《2023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內容。

此一修訂源於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名,於是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此一行為亦獲香港高等法院、上訴庭及終審院法院三度批准,香港律政司對此反對並提上訴仍被駁回後,即由行政長官李家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進行釋法,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安案件的工作。

全國人大常委會隨後於12月30日做出釋法,認定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擔任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問題,屬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的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黎智英於是於今年2月再度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法院頒令,人大釋法不影響早前批准Tim Owen代表黎智英抗辯的裁決。

黎智英聘英國御用大律師的法律基礎是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 27(4)條 ,該條文規定,即使某人沒有在香港特區具有全面執業的資格,但如原訟法庭認為該人是適當作為大律師的人,且信納該人具有在香港特區以外地方取得從事某些工作的資格,或具有豐富的出庭訟辯的經驗,原訟法庭有權就任何一宗或多於一宗個別案件以專案方式認許該人為大律師。

但香港特區政府當局認為,不具有香港特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在香港特區就涉及國家安全案 件以大律師 身分執業時,可能構成國家安全風險。因此提出此次修法。

該修訂草案在第27條中加入了第27B到第27F的條文,以對27(4)加上諸多限制。其中共有五項規定. 首先是「任何人在一般情況下不得根據第 27(4) 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 ;其次是,「任何人不得在沒有取得准許進行申請通知書的情況下申請根據第 27(4) 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獲認許為大律師 」;其三是「法院不得在無行政長官證明書的情況下根據第 27(4) 條,就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認許大律師」 ;四是制定一些根據第 27(4) 條認許後出現需要轉介行政長官的問題 ,五是「行政長官決定不容質疑或提起訴訟」。

這一修訂案三讀後,如可溯及既往,則香港各級法院將無法同意黎智英聘請境外無香港大律師資格的律師為其辯護,原已批准Tim Owen的裁定可能被迫收回。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取材自香港電台)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 (取材自香港電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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