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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3日投票日零時起禁止有這些行為 違者罰10萬元以上

本文共520字

聯合報 記者徐如宜/高雄即時報導

高雄市選委會表示,1月13日就是第16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1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提醒從13日凌晨零時起,就不可再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如有違反,將裁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是政黨或候選人,更會加重為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鍰。

高雄市選委會統計,在投票日比例最高的違法行為就是從事競助選活動,例如對他人比出選舉號次手勢拉票,或者藉由穿著佩帶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還是利用LINE、臉書、ptt等社群媒體平台貼文或傳送手機簡訊等方式,表達含有候選人姓名、政黨名稱、標語、旗幟、看板、號次的相關影像、聲音或文字,而構成競助選行為。

選委會提醒,投票日除了禁止拉票外,還要避免從事下列違法行為,撕毀選票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攜帶未關閉電源的行動電話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將選票攜出投票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還有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而經制止不聽,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1萬5千元以下罰金。投票時間截止前,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民調,政黨或候選人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其他人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民眾行使投票權。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行使投票權。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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