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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小百科/保費三點不漏 避免衍生爭議

本文共442字

經濟日報 記者李秉豪/台北報導

民眾在繳交保費時,應留意是否拿到收據、是否收到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及非要保人本人信用卡繳費時,提供關係證明文件三件事,避免衍生相關爭議。

根據《保險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保險人收取保險費,應由其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也就是說,民眾在繳交保費後,如果未拿到保險公司製發的收據,應向保險公司洽詢確認相關資訊。

再者,依據《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保險業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並載明收費時間。此外,保險業授權所屬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或其所屬保險業務員代收保險費,亦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並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第三,根據《保險法》第11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換句話說,如果有以非要保人本人的信用卡或銀行帳戶扣繳保費的民眾,應先向保險公司了解應提供的關係證明文件,才能避免衍生相關爭議。所謂的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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