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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散布家暴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

本文共730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1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增訂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知有家暴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違者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發言人林子倫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陳建仁院會中指出,台灣1998年便率亞洲之先,公布施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以公權力介入防治家庭暴力事件至今已滿25週年,此次修法將完備性暴力犯罪防護網。

衛福部指出,草案為周延保護令保護措施及效力,增列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的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的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為了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通常保護令的變更或延長在期間屆滿至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草案為強化被害人性影像的保護措施,也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

針對網路平台,草案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與保留相關資料的義務及違反時的罰責。

另外,草案為周延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保護及相關扶助措施,也增列準用家暴防治法第三章刑事程序等規定。

而為強化再犯預防措施,草案增訂被告若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者,檢察官得聲請預防性羈押或法院得命羈押。

草案也進一步保障同性婚姻權益,依民法第969條規定,修正家暴防治法所定家庭成員有關姻親的範圍,使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家暴防治法相關規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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