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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股選擇權納穩定措施

台股示意圖。美聯社
台股示意圖。美聯社

本文共670字

經濟日報 記者王皓正/台北報導

期交所為保護期貨交易人、維持市場穩定,近年陸續建置多項市場交易防衛機制,其中重要一環即為動態價格穩定措施,用以防範價格瞬間異常波動風險,防範錯誤交易、胖手指或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等事件發生,以保護交易人。

自2018年起,期交所分階段建置價格穩定措施,今年12月18日將推動至個股選擇權,完成最後一塊拼圖,成為亞洲第一個全部商品皆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主要期貨交易所。

對適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商品,期交所對每一新進委託試算其可能成交價格,對造成價格異常波動之新進委託,例如新進買進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高於即時價格區間上限(造成價格向上異常波動),或新進賣出委託之可能成交價格低於即時價格區間下限(造成價格向下異常波動),予以退單,惟不影響其他交易人交易之進行,低買高賣之委託單則不會被退單。

另今年12月18日上線尚有擴大鉅額交易適用範圍。我國期貨市場2011年開放鉅額交易初期適用商品僅有臺股期貨、小型臺指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等三項流動性較佳商品,後因應市場需求,分階段陸續納入股票期貨、股票選擇權、黃金類商品。

2015年以後國內期貨市場推出之新商品,原則均於上市時即納入鉅額交易適用標的。考量交易方式一致性,期交所擴大鉅額交易商品適用範圍,自今年12月18日起將電子期貨、小型電子期貨、金融期貨、小型金融期貨、非金電期貨、櫃買期貨、電子選擇權及金融選擇權納入鉅額交易適用商品。

此後,期交所除國外交易所授權合約未擴及鉅額交易之東證期貨外,所有商品均可適用鉅額交易。前揭新納入鉅額交易商品之交易門檻比照現行商品,期貨為200口,選擇權為400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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