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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全數抵稅

本文共625字

中央社 記者吳書緯台北2日電

為落實公私立學校抵稅額衡平,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透過興學基金會指定與非指定捐款予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教育部高教司代理司長朱俊彰於行政院院會後記者會指出,目前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學校的扣除額,以及列為費用或損失的上限,會因為公立或私立而有所不同,捐款給公立學校不論個人或是營利事業可以所得總額100%抵稅,但捐款給私立學校的話,個人最多只能列舉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最多所得總額35%抵稅。

朱俊彰說明,本次修法有3目標,首先為落實公私立學校捐贈之抵稅額衡平,其次是提高個人或營利事業大額捐款意願,第3是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朱俊彰表示,將會強化興學基金會的監管機制,要求私立學校收到捐款後,每年年底提出捐款支用的情形和規劃,要報給興學基金會,基金會的董事會成員有教育部、財政部、私校代表等,透過這個方式監督私校有無妥善運用捐款,而捐款若沒有指定特定學校,興學基金會也不會將捐款分配給已被列為退場的私校。

朱俊彰透露,私立學校1年的捐款約有新台幣41億元,這41億元就是這次修法受益範圍。

教育部透過新聞稿強調,本次修法重點為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以及會同財政部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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