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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擬提修法 個人及營利事業捐款私校可全數抵稅

本文共731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日電

行政院會明天將通過相關修法,讓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捐款,可比照捐款給公立學校,在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行政院會明天擬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私立學校法」第62條修正草案,政院官員指出,目前對公立學校的捐贈,適用所得稅法對政府捐贈的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但對私立學校的捐贈卻有相關限制。

官員說,對私立學校的捐贈,所得稅法明定個人列舉扣除額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超過所得額10%;現行私立學校法第62條也規定,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指定」捐款者,僅能按個人的捐款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營利事業的捐款不超過所得總額25%,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之比率。

官員表示,因此,指定捐款予私立學校者,當年度可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的比率上限,個人為綜合所得總額70%、營利事業則為所得總額35%,唯一可以全數列舉為扣除額的部分,則是透過興學基金會且「未指定」捐款予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才能比照捐贈公立學校,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官員指出,近年私立學校或協進會皆不斷提出公私立學校捐贈抵稅額衡平的建議,教育部為回應外界期待,因此與財政部共同研商,放寬捐款者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捐款的抵稅額,未來個人及營利事業透過興學基金會對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的捐款,於申報當年度所得稅時,皆可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或損失。

但為確保合理使用捐款資金,官員說,教育部也強化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的功能,預計修訂「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增強興學基金會財務監管功能,把關捐款使用情形,提高監督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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