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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光電弊案偵結起訴 經部:全國通案審查無涉圖利

本文共851字

中央社 記者劉千綾台北26日電

台南地檢署偵辦太陽光電業者和公務員共謀圖利弊案,今天偵結起訴15人。經濟部回應,農變要點增訂後,跨部會研商並建立一體適用的申請審查原則,並無偏袒特定縣市和業者,不宜將全國通案性政策視為圖利行為。

南檢偵辦台南市俗稱「小二甲」弊案(面積未達2公頃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類別變更作太陽光電設施使用)起訴15人中,有5人為公務人員,其中包括經濟部能源署組長林文信。對此經濟部表示,內部也會啟動行政調查,也將配合後續法院審判程序辦理,並呼籲應秉持勿枉勿縱原則,以免打擊公務員士氣。

經濟部能源署今天發布聲明說明,本案起源為農委會(農業部前身)民國109年7月28日增訂農變要點,規定小於2公頃農地不同意以用地變更方式設置太陽光電,並於同年7月31日生效。

經濟部表示,為解決正在申請程序中的案子所受信賴保護原則,再加上土地整合所需較長時間,與農業部以及各縣市政府研商後,建立全國各縣市申請案「一體適用」的審查原則,「通案性」審查所有光電業者的申請案,政策上並無偏袒特定縣市、特定業者。

經濟部說明,若有業者涉嫌偽造文件,本應就其行為負法律責任,不宜將全國一體適用的通案性政策視為圖利行為,這是任何案子都適用相同的審查標準。

經濟部進一步說明,跨部會、中央地方研商後,所提出3種審查樣態中,業者都需要有土地明確範圍,包括採地政機關意見書,須在109年7月31日前函詢地政機關且附明確土地清冊;採台電併審系統衝擊範圍,須有109年7月31日前,經台電公司受理審查,且農地變更土地已有明確範圍。

此外,採土地整合的直接或間接佐證證據,亦須取得109年7月31日前地主使用意向書、租約證明、法院公證證明文件等文件。

經濟部表示,農業部原先所要求的審查資料,因為在實務審查中難以執行,例如台電公司的輸電等級併聯審查意見書並「沒有」要求業者應檢附土地清冊規定,而6.5GW達標計畫也是上位推動政策,同樣「沒有」相關對應案件清冊,因此能源署才與農業部及各縣市政府研商之後,建立通案審查原則,以協助地方政府配合前述規定續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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