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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最終處置場業者向市府求償200萬 法官認無理由駁回

本文共1097字

聯合報 記者邱瑞杰/基隆即時報導

基隆市政府去年未與最終處置場營運業者永盛公司續約,引發多方關注。永盛指市府契約時間內,曾更改環境部系統,讓永盛無法合法收運其他客戶的焚化飛灰固化物,造成商譽貶損,求償200萬元。市府辯稱依約行政。法官審理後,認定永盛拒絕全量收受市府交付廢棄物,市府才依契約中止永盛營運,駁回永盛告訴。全案可上訴。

永盛起訴主張,公司和市府20年前簽訂興建營運一般事業廢棄物(含垃圾焚化底渣)最終處置場BOO設置計畫案,約定永盛自備土地、資金,在市府核准區域內興建設置最終處置場,完成後處理基隆市轄區內廢棄物。永盛在2008年間完成最終處置場及底渣篩選廠興建工程,市府核定同年7月17日正式營運,契約期間15年,至2023年7月16日止。

永盛指2021年間與市府協商續約事宜時,發現市府逕將市府及天外天焚化廠代操作廠商自行對外收受廢棄物焚化後所產生的底渣,以低於市價優惠價格交由放盛處理,加上市府怠於推廣優先使用轄內焚化再生粒料,致永盛廠內再生粒料難以去化,倉貯及緊急暫置區空間均已滿載。

永盛表示,市府明知上情,環保局去年3月16日仍發函要求全量收受天外天焚化廠產出底渣。永盛回覆非BOO契約履約範圍,應妥善分流,避免肇生違約賠償問題,結果遭環保局處1萬元罰款,環保局還一度更改「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設定,讓永盛其他客戶的焚化飛灰固化物,無法進入最終處置場。

永盛強調未違反BOO契約義務,且暫時無法收受焚化底渣,不可歸責永盛。環保局片面主張依招商文件所為事項,不僅不符條文約定,也有違反誠信原則, 並貶損永盛告對外建立的商譽評價及營業信用,向市府求償200萬元。

基市府抗辯,雙方約定永盛營運期間內,保留市府保證交付可進場廢棄物量容量後,可收取外縣市廢棄物,自不可能限制市府只能交付基隆市轄內垃圾焚化產出物。永盛主張市府未規範限制外縣市再生粒料使用,以推廣永盛產出再生粒料去化也屬無稽。

市府指出,永盛確實曾拒絕收受市府交付的底渣,才依契約處1萬元罰款,並因永盛仍以種種藉口未收受全量底渣,才至環境部「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一度將永盛排除在「最終處理者」列管名單之外,後來再改回來,讓永盛恢復營運資格。

就損害事實部分,市府指永盛原有商譽為何?營業信用為何?為何客戶無法入場即會造成永盛商譽或營業信用貶損均未舉證證明,也未舉證證明因果關係,向市府求償沒有根據。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後指出,招商文件有約定,業者無故拒絕而未全量收受市府交付可進場廢棄物,市府催告後經相當期間,以解除列管方式中止永盛營運,並無違反BOO契約情形。永盛主張市府違約,請求賠償商譽權及信用權非財產損害200萬無理由,應予駁回。

基隆市最終處置場營運業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償2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圖...
基隆市最終處置場營運業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償2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駁回。圖為最終處置場址。圖/基市府提供
基隆市最終處置場營運業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償2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市...
基隆市最終處置場營運業者永盛公司向市府求償200萬元,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市府依契約行事,永盛求償無理由,駁回告訴。記者邱瑞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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