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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章法落日條款改為1+2年 有望本會期三讀

本文共604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因應數位經濟快速發展,數位部推動《電子簽章法》修法,15日立法院進行電子簽章法逐條審查,其中主要修正部分為落日條款,由原本規劃的三年改為一年若需要延長可向數位部提出申請獲得同意後得延長2年。對此,數位部表示,感謝朝野立委支持。

電子簽章法多年並未修正,數位部為因應近年數位經濟的快速發展,因此提出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此次修法共有六大重點,第一、明確區分電子簽章跟數位簽章;第二、使用數位簽章會有推定本人親自簽名效果;第三、明訂電子簽章跟電子文件與實體簽章跟文件,具有同等效果;第四、調整相對人同意要件;第五、讓各部會將來能適用電子簽章法 ,公部門如果要讓特定業務排除適用,要在三年內立法,等於有落日條款;第六、簽訂技術對接原則,作為許可國外憑證要件。

交通委會今日開會逐條審查,朝野立委大多對於此草案具有共識,不過其中針對落日條款,朝野立委希望能由原本草案中的三年內立法,改為一年,但如果有需求可向數位部提出申請,得延長兩年。

對此,數位部表示,感謝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支持電子簽章法修法,,並提供許多寶貴的意見。在立委支持下,電子簽章法修正草案順利送出委員會,且沒有保留條文協商,將送院會等待二讀程序。對於立院不分政黨立委皆大力支持加速電子簽章法修法,數位部表達由衷的感謝。

按照立法院審查程序,電子簽章法接下來將排入立法院會進行二讀,如果順利推動即可在本會期三讀通過。不過其相關執行子法還等待數位部研擬並公告後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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