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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有罪判決後仍可參加遴選 民團促明定不適任樣態

本文共482字

中央社 記者范正祥台北26日電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今天質疑,有校長遭到有罪判決後,仍參加遴選校長的適法性,呼籲教育部儘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及處理方式。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指出,澎湖縣外垵國小校長許有志於今年3月7日被澎湖地方法院宣判有期徒刑1年6月,緩刑4年。在確認有罪判決後,澎湖縣政府於3月19日卻稱許有志還能參加民國113年的國小校長遴選。

林碩杰表示,國民教育法第17條有關學校校長「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的條文,已於去年6月修正公布,但是至今所謂不適任校長的「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仍不見蹤影,呼籲教育部儘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

他說,教育部對於可解聘教師的不適任教師樣態早已有所定義,但是對於「不適任校長」的樣態至今仍未見蹤影。

林碩杰表示,校長身為一校之長,應有更高的道德標準,如果未依法行政、避法卸責、輕率枉法,是要如何能做師生的榜樣、領導學校。

國民黨立委羅廷瑋今天受邀出席記者會時說,對於不適任的校長,應該要有退場機制,應儘快明定「不適任校長樣態」及處理方式,他質詢時會關注此事,希望教育部能夠回應教團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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