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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電環評認定標準擬加嚴 地熱、小水力發電等也會檢視

提要

環境部要求面積、容量符條件就須實施 6月底預告草案

環境部正研修法規,將加嚴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設置達一定面積、或一定設置容量以上就應實施環評。 聯合報系資料照
環境部正研修法規,將加嚴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設置達一定面積、或一定設置容量以上就應實施環評。 聯合報系資料照

本文共633字

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環境部長薛富盛昨(21)日表示,環境部正研修法規,將加嚴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設置達一定面積、或一定設置容量以上就應實施環評,預計6月底預告草案,12月底修正發布。

薛富盛表示,目前內部是參考日本規範,開發規模達4萬瓩(kW)、亦即面積約40公頃,但仍要蒐集意見,畢竟台灣、日本情況不同,仍有調整空間,且此次不只針對光電,包含地熱、小水力發電等再生能源,也都會通盤檢視。

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修正方向
太陽光電環評認定標準修正方向

光電亂象多,外界質疑部分光電案場對環境產生衝擊,然而現行規定下,卻僅位於重要濕地的光電系統必須進入環評,引發爭議,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日邀請環境部、經濟部等單位專案報告,說明再生能源環評認定標準修正進度。

薛富盛報告指出,統計2016年5月至2024年2月完成審查的再生能源開發行為共計47件,包含40件離岸風電、六件陸域風電、一件地熱發電。

針對修法方向,薛富盛表示,正盤點國外法規對於太陽光電實施環評規定,其中日本規範太陽光電開發規模達4萬kW以上應實施環評,目前正持續蒐集意見,包含光電位於山坡地、或達一定面積、一定設置容量應環評等意見。

但國民黨立委王育敏質詢時表示,日本國土面積遠大於台灣,4萬kW的標準應再加嚴;民眾黨立委陳昭姿則指出,若業者分散案場,化整為零,來規避應辦理環評的標準,環境部應提出辦法。

原環境部規劃今年7月底預告草案,在立委要求下,提早到6月底,未來預告兩個月期滿後,將依法制程序召開研商會,邀請機關、團體、民眾及關係人交換意見,如溝通順利且各界意見獲共識,預計12月底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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