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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延長桃園航空城先建後遷期程 加發房租補助

本文共974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5日電

為加速推動桃園航空城,行政院副院長鄭文燦日前主持會議拍板,將先建後遷時程延長至民國115年12月,同時配合加發住家房屋補助費、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房租補助費等。

行政院今天透過新聞稿指出,為統籌協調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規劃、開發等事宜,務實加速計畫推動,鄭文燦11日主持「行政院推動桃園航空城核心計畫專案小組第24次委員會議」,聽取桃園市政府及部會說明,並作出數點決議。

第一,桃園市政府提報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先建後遷完成時間,欲自114年10月檢討調整至115年8月部分,會議則決議,為符實際情形,先建後遷完成時間調整至115年12月,並請民航局及市府務必依照相關期程完成安置住宅興建工程。

第二,為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考量物價波動,住家房屋補助費將提高為25%,相較桃市府原提出的20%增加5%,提高補償標準;第三,加發安置街廓重建協助金,原則以安置街廓的興建房屋建造執照所載總樓地板面積,每建坪補助3萬元,並參考安置分配單元的法定容積計算,以新台幣300萬元為補助上限。

第四,為鼓勵最後搬遷戶儘快完成重建、入住安置住宅或搬遷至區外,配合政府訂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者,發給配合加速開發獎勵金,最遲115年12月前,補助基準為建物補償費乘以15%;第五,因應整體作業期程調整為115年12月,優先區及其他區第1階段與第2階段已完成搬遷對象,將加發房租補助費,合法建物加發58萬元,非合法建物加發52萬元。

第六,為照顧航空城安置與居住權益,安置住宅售價將以成本價讓售予居民,以土地專案價格以及建物實際發包費用計算,每坪售價約為20萬元至22萬元間;同時,考量安置住宅補助門檻一致性,參考以機場園區及附近地區售價調整後安置住宅130平方公尺以內房型為原則,後續為應民眾及地方民代陳情,桃園市政府擬以補償總額600萬元為差額減收門檻,由政府負擔50%。

另外,鄭文燦會中指示,具有安置資格但未選配安置街廓或選購安置住宅者,如於區外自行興建或購屋,仍應體現安置補助之公平性及一致性,就其重建事實發給適當補助。

鄭文燦表示,各權管機關務必通力合作完成各項工程,並進一步研議拆遷重建方案各項補助標準相關細節後妥適調整,以保障拆遷戶居住權益,及體現安置計畫的可行性及周延性,另請桃園市政府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積極向當地未遷民眾宣導及溝通,讓民眾充分了解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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