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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工作法大變革 外部申訴管道不漏接受害者

本文共1174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7日電

接住職場性騷受害者,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8日上路,除建立公權力介入外部申訴管道、罰則,讓雇主性騷行為無所遁形,也新增心理諮商、法扶等資源,協助被害者心理重建。

台灣MeToo浪潮促使許多受害者出面控訴自身遭受性騷經驗,其中不乏在職場發生案例,尤其當雇主為行為人時,往往讓受害者不敢吭聲,甚至可能因內部調查機制失靈而申訴無果。

為避免權勢性騷,政府修正性平三法,與職場息息相關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也將於38婦女節正式上路,中央社整理新法規重點,讓民眾了解並保障自身權益。

○地方政府可介入調查 雇主性騷不再被吃案

性別平等工作法新法重大變革之一,即是增加了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因此當發生雇主騷擾員工的案例時,受害者可直接向地方政府申訴、由地方政府機關來調查雇主是否有性騷行為。

此外,若是申訴人遇到性騷擾向公司申訴,但雇主不願意進行調查或者是受害者不服公司的調查、懲戒結果,也都可轉向地方政府申訴。

透過外部申訴管道的調查,新法也訂定針對雇主性騷擾的罰則,若雇主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有性騷擾,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強化雇主防治責任 接住性騷受害者

雇主是否有防治性騷擾意識,對避免職場性騷擾有重大影響,若雇主防治意識不足,恐致受害者落入無盡深淵。

性別平等工作法要求雇主有防治責任,現行條文明定,受僱者達3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應訂定性騷擾防制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新法則擴大雇主防治義務,增訂受僱者達10人以上未滿30人,雇主應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此外,新法也規定,「不論是否有申訴人,雇主都要適當進行處理」,假使受害者有申訴,雇主必須避免申訴人再受性騷擾並進行事件調查、對行為人有適當的懲戒或處理;受害者沒有申訴時,雇主即便只是聽聞、傳聞,也都必須釐清事實或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調整工作內容等。

新法也明定,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調查後認定屬於性騷擾,也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雇主知悉性騷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新增心理諮商、法扶措施 完善被害者保護扶助

受害者遭受性騷擾後,需要心理諮商等心理復原措施,但現行性別平等工作法卻無任何轉介資源等,連法律扶助也僅有當受害者提出法律訴訟時才會提供。

不過,為積極保護受害者,新法也新增多項措施,包含雇主知悉性騷擾情形時就必須提供被害人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服務;其中,僱用500人以上事業單位若因被害人請求,更應提供至少2次心理諮商。

此外,新法也規定,只要受僱者因雇主違反規定或遭受性騷擾,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或向法院提出訴訟時,主管機關就應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或扶助;且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在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也應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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