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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空間不足 無有效證照漁船停泊要收費

本文共719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19日電

漁業署今天表示,原本國內漁船停泊漁港免收費,但近年屢有長期沒在作業的漁船滯留漁港,影響作業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已修正規定,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

農業部漁業署發布資訊指出,漁港主要提供漁船停泊使用,國內漁船停泊國內漁港並免收使用管理費,但是近年屢屢有長期沒出海作業的漁船占用泊位,影響漁船停泊及漁港調度,因此已在1月29日發布修正「農業部主管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對未具有效漁業證照的漁船停泊漁港開始收費。

舉例來說,未領有有效漁業證照的漁筏、舢舨,漁業署指出,停泊在農業部管理營運的浮動棧橋支碼頭者,按船席碼頭長度每公尺每天收新台幣40元;停泊在農業部管理營運的浮動棧橋支碼頭以外的碼頭,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20元。

僅停泊水域而未與靠泊碼頭船舶併靠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20元;停泊在非屬農業部管理營運的碼頭者,按船舶全長每公尺每天收10元。

漁業署重申,對於漁船以外的船舶,例如遊艇、小船、客船、貨船、工作船,都維持先前收費標準。

另外,為大幅增加漁民經營漁業的彈性,並解決長期不作業漁船(筏)滯港問題,漁業署說,民國112年已修正「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自112年至114年延長汰建新船年限,包含112年由原本3年延長為15年、113年延長為12年、114年延長為9年,以及115年後恢復為3年。

漁業署提醒,漁船的漁業執照應保持有效狀態,短期內沒有經營漁業需求者,可儘快申請漁船解體,除可享有延長汰建年限,也可免繳交漁港使用管理費,讓漁港使用空間更具彈性。

漁業署統計,包含烏石、南方澳、正濱、八斗子、新竹、梧棲、安平、前鎮及東港鹽埔漁港等9處第1類漁港的泊位都有不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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