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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曆春節出勤加班 雇主國定假日應給雙倍薪

本文共730字

中央社 記者吳欣紜台北26日電

農曆春節腳步近,勞動部今天表示,除夕至初三是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假給薪,若遇到勞工休息日或例假日必須擇日補假,雇主若徵得勞工出勤,根據當日特性,薪資計算方式也不同。

勞動部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在會中說明春節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黃維琛說,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這些假日如果剛好遇到勞工的例假或休息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就應依法給付出勤工資。

黃維琛說明,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況,企業如果是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要比照政府機關出勤形成春節7天連假,可透過8週彈性工時實施,將2月17日原定的休息日與2月8日原定的工作日對調。

至於2月10日大年初一與2月11日大年初二,黃維琛說,由於這兩天剛好遇到勞工原本的休息日及例假,依法應補假,補假日期為2月13日及2月14日。

若勞工在春節期間出勤,薪資該怎麼算,黃維琛說,假設月薪新台幣3萬6000元的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經計算為150元,若勞工在2月8日及2月10日休息日出勤,出勤加給規定為前2小時是1又1/3,後6小時為1又2/3的方式給薪,一日加給為1900元。

若勞工在性質為國定假日的2月9日、2月12日至2月14日出勤,就必須加倍發給工資,一日為1200元;至於2月11日例假日,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都不可讓勞工在例假日出勤工作。

黃維琛說,113年春節連假期間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以維護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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