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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 委員王維菁、林麗雲認為應重新檢視三立移頻案

本文共728字

經濟日報 記者彭慧明/即時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近期對2018年中嘉違反股權變更及利害關係人承諾事項提出裁罰,但發現對業者違規行為不容易裁處。NCC兩位委員林麗雲、王維菁今天共同提出一部不同意見書,認為NCC應該先對泓順公司究責,建議修法增加處分的法源。兩位委員對於明知故犯的三立電視,更認為NCC除了要求三立限期改正持股狀況外,應該重新考慮三立電視過去之重大申請案,包括中嘉申請移頻三立財經新聞台、以及三立新聞台、三立財經新聞台換照、評鑑案等。

兩位委員指出,當時三立均隱匿其與有線平台業者垂直整合情事,未告知、揭露其大股東及董監事投資泓順公司之重大訊息,致本會過去在審理三立電視相關案件時,未考量其垂直整合對產業市場秩序以及頻道平等上下架、移頻及頻道公平競爭之影響,也未能對相關案件進行相應規管與附款要求。

兩位委員認為,NCC應重新檢視中嘉移頻三立財經新聞台相關案件有無違法違規或不合理之處,若發現重大影響審理判斷之事證,則應考慮重審相關移頻案。另外,也應將本次違反附款列入未來三立電視台評鑑、換照時之考量。

兩位委員提出四點建議,第一是因廣電三法中有關附款規定並無連結罰則,廢止原處分亦有現實困難處,NCC應思考修法可能,特別是對重大事項或對預防市場不公平競爭及防止破壞市場秩序之附款,建議應有規範業者落實附負擔之法律工具,以避免如本次違反附款之情事再度發生。第二是對於一定規模之垂直整合或特定類型之垂直整合,如MSO與新聞頻道之結合,若政策認為應限制或禁止,建議應立法或於相關傳播法規中納入修正。第三是未來修法也建議加入有線電視系統與新聞頻道業者股權結構透明化規定,包含上層股權變動,以利相關監理。第四是NCC未來授益處分之附款內容建議納入營運計畫,以利督促業者確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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