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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閒農場污水處理有規範 內設露營場改名也受管

本文共773字

中央社 記者楊淑閔台北17日電

環境部明定明年3月起,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農業部今天表示,其主管的休閒農場內的「露營設施」雖將改為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而不適用,但整體休閒農場污水處理原已有規範。

迎合消費商機,全台紛紛設置露營場,環境、生態卻可能遭破壞。為落實管理,區分休閒農場、露營場之別,依據交通部「露營場管理要點」申設露營場用地,不得設置休閒農場。農業部也在去年5月預告修正「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部分條文,調整相關用詞。

農業部農村水保署組長楊欣佳告訴中央社記者,預告去年已結束,因遇上政府組織改造,相關文字整理持續進行中,其中第21條「十五、露營設施」將刪除,未來用「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管理,預計1月底、2月初公告施行。

他並說,名稱改變後,雖然不是環境部規定露營場須設污水處理的管理對象,但仍是休閒農場的一部分,因此必須符合休閒農場申設時的所有規定,污水處理也有相關規範,會由水利、環保等主管機關查核是否符合規定,且同法第41條也就設置區位若涉及水質水量保護區等區位,規定必須依各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此外,楊欣佳補充,「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場內非農業用地面積、農舍及農業用地內各項設施的面積合計不得超過休閒農場總面積40%;其中「農業體驗設施」的附屬營位最大設置面積,以休閒農場內農業用地面積10%為限,且不得超過2000平方公尺;可用空間皆有相關規範。

環境部去年預告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草案,原訂今年7月上路,要求露營場產生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應妥善收集處理並設置足夠處理量污水處理設施。因業者希望有緩衝期,改為明年3月1日上路。

上述新制生效後,業者若未設置水污處理設施,可依水污法處新台幣3萬到30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善得按次罰,必要可勒令歇業。若有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卻操作不當、放流水不符標準,可處3000至3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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