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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官報警揪販毒反遭記過 教部:不該陷學生於危險

本文共675字

中央社 記者陳至中台北19日電

一名高中翁姓教官報警抓販毒,卻被教育部記過2次,教官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教育部今天解釋,翁姓教官安排學生到校外等待交易實現,陷學生於危險之中。

全案起於民國108年11月間,翁姓高中少校軍訓教官接獲2名學生通報,表示另名學生當天將販賣毒品;翁姓教官報警後,請通報的2名學生到現場等候,後來涉嫌販毒的學生被法院裁定羈押。

涉毒學生家長向桃園市政府陳情,指翁男處置欠當。市府教育局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決議記過1次,經陳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國教署認為翁男違失行為引用條文有所疑義,再請市府教育局人評會決議。

市府教育局人評會再行決議,改建議懲處記過2次;教育部最後以翁男辦理反毒業務與輔導學生方法欠當,有顯著違失,核定懲處記過2次。

翁姓教官不服,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記過2次),但教育部又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近日認為有可議之處,廢棄原判決並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教育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解釋,這起事件的關係人都是未成年學生,應妥適維護學生權益、避免學生違法行為加劇。翁姓教官非但未阻止毒品交易發生,反而安排學生離開學校前往校外的毒品交易地點等待交易實現,已違反教育理念。

教育部強調,記過2次的處分,與翁姓教官報警無關,而是他違反「教育單位協助檢警緝毒溯源通報作業要點」,應於通報後由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將情資以密件函轉警政機關,而非安排學生至校外毒品交易地點,讓學生陷於人身安全風險中。

對於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判決,發回原審高等行政訴訟庭。教育部表示,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教育部上訴有理由,後續也會配合相關行政訴訟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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