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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運產條例 販售黃牛票最重罰票面金額50倍

本文共588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5日電

為遏止黃牛亂象,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未來黃牛除將處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緩,公關票亦同,免費票券轉售每張最重可處新台幣1萬8000元罰鍰。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立院上會期完成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條例修法,針對藝文表演活動的黃牛歪風祭出重罰,本會期進一步就運動賽事及活動進行規範,於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中增訂第24條之1,除對超過票面金額的黃牛票開罰外,並擴及至公關票和免費索票進場的活動。委員會於12月6日完成初審,並於今天院會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規定,將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面金額或無票面金額票券區域對照所應販售票面金額10倍至50倍罰鍰。

對於部分運動賽事採免費或部分免費入場,仍有黃牛票亂象,三讀條文也規定,將全面或部分免費入場之運動賽事或活動免費票券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每張票券1萬8000元以下罰鍰。

不僅如此,針對掃票機器人,亦有規範。三讀條文規定,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的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鼓勵民眾檢舉,三讀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嚴守秘密外,並得酌予獎勵。對於檢舉人身分資料之保密,於訴訟程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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