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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特考調整應試科目數 113年起實施

本文共652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4日電

考試院會今天通過,原住民特考三等、四等考試除四等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應試專業科目都減列1科;另調整各類科普通科目,單獨列考「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並從民國113年起實施。

考試院透過新聞稿表示,這項考試是為應原住民族舉辦的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其用人機關是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的各級機關、學校。院會今天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三、第5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案。

考試院說,為符應機關用人實際需要,並兼顧降低應考人應試負擔,參考112年3月7日修正發布、從113年起實施的公務人員高普考應試專業科目,調整原住民特考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內涵及科目數。

考試院指出,其中,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都由5科減為4科;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維持現行應試專業科目4科外,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都由4科減為3科。

考試院表示,為提升錄取人員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相關知能,以服務原住民族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調整三等及四等考試普通科目內涵,將現行「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2科。

考試院說,因應這次減科修正,成績占比也隨之調整,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15%,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20%。另這項考試公職獸醫師類科,因近5年只有108年及111年各提列需用名額1名,且都無人報考,因此刪除該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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