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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永續經營 立院通過私立納骨塔需設專戶專款專用

本文共1210字

中央社 記者王承中台北8日電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為促進殯葬設施永續經營,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收取管理費,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並於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專款專用。

這次修法也明定,殉職警察、義勇警察、民防人員、消防人員、義勇消防人員或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的人員,使用公立殯葬設施,免收費用。免費的標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為落實殯葬設施永續經營以保障消費者權益,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殯葬管理條例部分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不得低於消費者依契約支付一切費用的12%,其中65%為日常支出,35%為急難支出,應於金融機構分別開設專戶,並將管理費存入專戶,違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日常支出專戶用途,以維護管理設施所生必要直接的費用;急難支出專戶的用途,以設施因災害發生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或設施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等情形,進行修護及善後費用為限。

條文也明定,違反管理費支出規定,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可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位至改善為止;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的經營許可。

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日常支出專戶、急難支出專戶的年度決算書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於年度結束後5個月內將查核報告併同決算書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違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如遇災害受損致無法繼續使用,經營者經提具設施恢復營運或善後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並向金融出具核准函後,始得提領急難支出專戶款項。

三讀條文明定,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如遇經營者經法院為破產宣告後無其他業者承接,或經營者廢弛管理,致無法正常營運等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應輔導消費者組成權益保護團體,並函請金融機構,將日常支出、急難支出專戶膡餘的全部款項,移轉至地方主管機關開設或指定團體開設的專戶,並得由主管機關或指定團體提領支應殯葬設施的維護管理或善後事宜等費用。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設立的管理費專戶,應於修正施行後1個月內變更為日常支出專戶。由於三讀條文刪除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規定,明定在條例施行前已提撥的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地方主管機關應於修正施行後3個月內,將膡餘款項按已提撥金額比例存入急難支出專戶,或公共造產基金專戶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

而修正施行前5年未提撥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於修正施行後6個月內提撥至其難支出專戶,或於公共造產基金或其他政府基金專戶補列應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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