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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刑法明確化毒駕認定標準 貫徹零容忍政策

本文共814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8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他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有相關罰則,貫徹對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明確化違法要件。

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條文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有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或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等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止毒駕,明確化違法要件,並保障社會大眾安全,行政院會在民國111年6月通過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在今年3月併案審查後,無法取得共識,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朝野黨團於12月7日協商後達成共識,增訂1款處罰類型,關於致死傷的罰則並未修正。

協商結論的立法說明提到,為保障社會大眾交通安全、貫徹對於毒駕行為零容忍的政策,因此參考處罰酒駕者採取抽象危險犯的體例,增訂處罰類型,對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且經測得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含一定濃度以上者,即認已有危害用路人生命身體安全之虞,而有刑事處罰的必要性。

全案今天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並未提出異議,因此三讀修正通過,在刑法第185條之3條文中增訂處罰類型,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若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的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行為人有第3款以外的其他情事,足認其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有致不能安全駕駛的情形,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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