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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創法修正子法發布 影視聲音產業投資可享優惠

本文共928字

中央社 記者趙靜瑜台北6日電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條文經立院三讀通過,12月1日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等子法要點,包括影視及聲音內容產業投資可享抵免稅額等優惠。

文化部發布包括「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個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所得額減除辦法」及「文化部辦理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或所得額減除之申請及審核作業要點」,即日起開放線上申請。

文化部今天發布新聞稿,公布目前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包括影視內容產業及聲音內容產業的開發、產製、流通。

適用投資抵減的一定範圍則包含影視內容產業文字、圖像、漫畫、動畫、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沉浸式內容及遊戲等故事開發,並導入劇本創作;影視內容的製作;攝影棚與片場、專供影視內容製作使用的科技技術應用(包括特效)等、演員培育;影視內容發行、國片播映等。

聲音內容產業方面,從詞、曲、編曲及聲音節目Podcast的創作;聲音內容的製作;錄音室、專供聲音內容製作使用科技技術應用、歌手培育、聲音內容的發行、演唱會,以及劇場、live house等展演空間等。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自文創法修法提出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享租稅優惠,文化部並推出文化黑潮計畫,雖然文化部與立委、產業界都期待能擴大適用範圍,但也都支持讓產業殷切期盼10年的修法先上路。未來文化部一定會與大家持續努力,壯大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

文化部指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以現金投資行政院核定的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文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專案,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

個人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新台幣50萬元,並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化部表示,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個人於今年6月2日以後投資符合國家戰略重點文創產業一定範圍的事業或專案,由被投資的事業或專案發起人於獲投資半年內,提出投資計畫經文化部核定,投資人即可於投資期間達2年後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或自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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