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渡假園區BOT案猶疑不定影響權益 金門縣政府遭糾正

本文共764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6日電

監委陳景峻今天說,金門縣政府辦理「金門渡假園區BOT案」從民國102年3月簽訂契約至今,在廠商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定,直到109年才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影響機關權益,遭監察院糾正。

監察委員陳景峻、蘇麗瓊透過新聞稿表示,金門縣林務所是以森林植物為主體並結合育林、育苗的自然景觀公園,金門縣政府為發展觀光,在100年規劃利用林務所閒置苗圃用地,依促參法採民間自行規劃申請方式,辦理「金門縣綠色休閒渡假園區興建、營運及移轉案」,並在102年3月25日與金門渡假村公司專案設立的樂活公司簽訂投資契約。

監委指出,履約至今歷經4任縣長、10多年,耗資新台幣833萬餘元委託專業服務廠商,以及許多公務行政人力處理成本,卻只收取102年到108年度土地租金20萬餘元,毫無任何營運收益;最後又增加訴訟成本,土地暫時無法收回利用,財務效益低落。

監委表示,在履約期間,金門縣政府未積極管控融資契約簽訂期程及自有資金籌措狀況,工程因籌資問題從105年1月停滯不前,未能依限完成設施興建營運;之後又未積極處理履約爭議,在工程進度嚴重落後20%以上且未能在興建期內完成相關設施,已構成重大違約情事時,猶疑不定、當斷未斷。

監委說,直到109年才終止契約、進入司法程序,導致已施作的鋼骨結構旅館建物,因長期裸露欠缺保護而嚴重鏽蝕,形成公共安全隱憂,傷害政府施政形象,核有嚴重疏失。

監委表示,樂活公司從103年3月起,已有多項違約情事,金門縣政府未慎酌專案管理廠商(PCM)歷次提出的相關建議,依約儘早通知計罰並收繳,甚至有「融資遲延」、「工程遲延」等兩項違約長達4年多,未在契約終止前通知計罰的情形,導致應計罰的違約金、不當得利等都未收繳,影響機關權益。

陳景峻、蘇麗瓊申請自動調查後,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今天通過兩人提案,糾正金門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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