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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部公告風電3-2期選商 給更多彈性 放寬提交CPPA期限至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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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檢附二家以上購電意向書可獲獎勵

離岸風電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離岸風電示意圖。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本文共835字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經濟部昨(23)日晚間正式公告離岸風電第三階段區塊開發第2期(3-2期)選商規則,再給開發商更多彈性。明定開發商於投標時附上二家以上企業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即可獲得額外增加100MW容量,並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一個月內提交CPPA(企業能源採購協議)。

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主要內容
離岸風電3-2期選商規則主要內容

原規劃是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六個月內提交CPPA,最後公告版本,進一步放寬為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一個月內提交。

經濟部昨公告「離岸風力發電區塊開發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宣示國家在離岸風電政策的堅持以及明確延續性,並提供彈性作法,確保未來所有風場開發案均能如期如質完工商轉。

經濟部表示,經盱衡國際情勢與變化,3-2期提供了業者完工併聯的彈性做法,並且在後續辦理選商的時程規劃,考量部分業者建議給予較長備標期等因素,且能充分利用來年的天氣窗進行海域調查探勘等,調整為2024年4月選商收件截止,預計2024年5月公告第2期選商結果。

經濟部是在9月27日預告3-2期選商規則草案,期間二次修正,並召開兩次說明會,昨晚定案版本可說是第三次修正。修正方向多是給予開發商彈性,新增分批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彈性機制,於申請簽訂行政契約前繳納至少50%之履約保證金,剩餘數額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2個月內或專案融資到位後一個月內前繳納。

行政契約新增「有條件給予併網一年彈性」機制與展延條件,需要符合依所提產業關聯方案之風力機機艙與葉片於完工併聯年度之第1季完成首件生產、以及於所定完工併聯日前達成「所有風力機組水下基礎設置」兩項條件,另納入國內外施工船舶量能不足可作為不可抗力、不可歸責事由。

經濟部表示,3-2期依序位優先順序,給予不同容量上限,最大獲配容量達900MW(百萬瓦)、700MW、500MW,並得增加每案100MW。明定開發商於選商階段檢附與二家以上集團簽訂之購電合作意向書(LOI)證明,才可獲得額外增加100MW容量;正式CPPA須於簽訂行政契約後18個月內或融資到位後一個月內繳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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