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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老條例三讀 林右昌:加速公有房地參與重建效率

本文共737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危老條例部分條文,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為利公私合作及推動危老重建,新增公有財產除3種例外情形,一律參加危老重建,將大幅提升公有財產參與危老重建效率。

三讀通過修正的「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部分條文中,增訂重建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為公有財產者,都應參與危老重建案,加速危老重建案效率,解決公有土地取得卡關問題。

林右昌透過新聞稿表示,依規定,推動危老重建須取得計畫範圍內全體公、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但現行危老條例並無類似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應一律參加的規定。

林右昌指出,這導致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有公、私土地及建物夾雜情形,公有財產必須依土地法、國有財產法、預算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等程序規定,辦理時程冗長,影響整體危險建物與居住環境更新改善時效。

林右昌說明,這次修法明定公有土地及建築物,除已有合理利用計畫、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5成以上、或公有土地面積比率達重建計畫範圍3成以上且重建計畫範圍符合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者等3種情形外,應一律參加重建,並增訂排除其他公有財產管理規定。

另外,林右昌指出,為保留公有財產參與重建的彈性,這次修法明定可依協議合建、標售、專案讓售或其他法令規定來辦理;如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採協議合建方式參與危老重建,因涉及重建前後土地及合法建物價值等計算,公有財產管理機關應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就公有財產價值進行查估,並循各該公有財產價格評估審議機制的程序,與起造人協議重建分配比例,保障公有財產權益。

林右昌強調,為落實修法後的相關工作,將邀集財政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盡速訂定重建方式適用條件、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以利加速推動公私有土地夾雜類型的重建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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