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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法修正案三讀 洗行人地獄惡名 修路應設行人徒步區

本文共688字

聯合報 記者屈彥辰/台北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同時公路修建若經醫療院所、學校或捷運站、航空站等,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

外國媒體報導台灣為行人地獄,行人路權不受尊重,各大馬路口,經常上演人讓車,對本地人造成影響,外國旅客常因台灣混亂的交通情況寸步難行。包括澳洲、加拿大、日本、美國在內等多個國家,針對台灣交通情況,提出旅遊示警和僑民安全指南,提醒行人綠燈過馬路,要注意行駛車輛,稱台灣駕駛非常魯莽。

為洗刷行人地獄惡名,行政院院會今年5月25日通過道安行動綱領,落實以人為本的交通。6月30日,行車未禮讓行人罰款新制上路,行人被迫禮讓行車的情況改善。

公路法修正案今天三讀通過,是為進一步落實人本交通。修正案第33條規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保障用路人安全為原則;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新增第34之1條,客運業經主管機關核定,得提供偏遠地區貨運服務。前項適用之客運業別、管理作業、種類細項、重量體積、收費標準等事項,由交通部定之。

第58條修正條文規定,公路修建如經市區道路、醫療院所、學校、機關、鐵路場站、捷運場站或航空站,以及其他適當地點、人口密集處、主管機關指定處所之路段,應於一定範圍內,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為保障公路交通安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會同中央市區道路主管機關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市區道路相關檢核。公路修建應符合公路基礎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並應通過公路安全檢核。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
立法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應遵循以人為本理念,同時公路修建若經醫療院所、學校或捷運場站、航空站等,皆應設置無障礙人行道、行人徒步區或交通寧靜區,設有騎樓者亦同。圖/民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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