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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保密期限等保留協商

本文共741字

中央社 記者王揚宇台北15日電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場立委及官員就修正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保密期限、增訂延長保密期限檢討機制等條文,未達成共識,因此保留。

力拚轉型正義,行政院會10月19日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及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原先被列為永久保密的4500餘件政治檔案,預計明年解禁半數。全案送立法院審議。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在場立委及官員就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等關鍵條文,無法達成共識,因此保留,今天則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現行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條文規範,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的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第11條及檔案法第22條規定。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改為保密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不得逾30年;解除機密的條件逾30年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但經原核定機關檢討認有繼續保密必要者,應敘明事實及理由,報請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延長。

行政院版草案也規定,此延長的期限每次不得逾10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

委員會審查時,國民黨立委吳怡玎、王鴻薇、曾銘宗提出修正動議,希望延長的期限,每次不得逾5年;保密期限自原核定日起算逾60年者,其延長應報請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並經立法院同意,始得延長之。

在場立委及官員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上述部分保留,連帶相關連條文也一併保留。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不過,委員會審查後仍有幾項條文達成共識;初審通過條文,關於「機關」的定義,定明行政法人及受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法人或團體為國家機密保護法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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