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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三讀 保障歷史建築土地所有人財產權

本文共978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0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三讀條文規定,登錄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之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及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司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現行文資法第9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構成對歷史建築所定著土地所有權人之特別犧牲,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予土地所有權人相當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要求文化部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其意旨予以修正。

為趕在今年底截止日前完成修正,以符合釋憲文的要求,所以有這次修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10月26日初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及第99條條文修正草案,並於今天三讀修正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所定著之土地、保存用地或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內土地,除以政府機關為管理機關者外,因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指定或登錄、保存用地、保存區、其他使用用地或分區之編定、劃定或變更,致其原依法可建築之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至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或享有其他獎勵措施。

上述所敘之容積移轉換算公式、移轉方式、作業方法、辦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獎勵措施之內容、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有關租稅減免部分,為擴大稅捐減免及於屬公有者,刪除現行第99條條「私有」文字.並納入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由於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吳思瑤等人在審查會中曾表示,此次修法雖為符合大法官會議解釋,不過,根據都市計畫法、水利法及文資法相關規定,現有至少有三類容積移轉的相關辦法可辦理容積移轉,由於三者價值換算公式不同、申請程序困難度及因此產生的交易成本不盡相同,基於成本考量,當前容積移轉市場仍以公共設施保留地較受青睞,導致文資座落之土地雖有優先性,所有權人難以藉以獲得補償,導致當事人抗拒或自行拆除。

為此,立委提出多項附帶決議,包括要求文化部會同內政部檢討文資補償機制,例如放寬容積移轉限制,或者要求政府機關(構)及公營事業所策定之開發計畫或營建工程辦理容積移入,應有一定比率來自於文化資產等,另研議容積代金機制,藉以提升保存獎勵誘因。上述所提之附帶決議,均在今天院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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