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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今通過修正草案 國家機密檔案不再永久保密

本文共955字

經濟日報 記者余弦妙/即時報導

行政院今(19)日通過「政治檔案條例」、「國家機密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將刪除「永久保密」規定,增列屬國家機密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屆滿40年解密。

國發會指出,「政治檔案條例」自2019年7月24日公布施行至今已四年,為落實轉型正義政策,促進政治檔案開放及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並解決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等法律競合,以符應社會各界對於政治檔案徵集及開放議題之關注,因此擬具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政治檔案條例修法三大重點如下:

一、持續並擴大徵集政治檔案

1992年11月6日後產生,與二二八事件、動員戡亂體制或戒嚴體制相關之檔案或紀錄及文件,政府機關(構)應納入清查及併同報送,政黨、附隨組織及黨營機構亦應納入通報,國發會得併同審定為政治檔案。

二、加速政治檔案開放應用,調和本條例與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之法律適用

(一)涉及國家情報來源或管道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將該機密部分分離後,以複製品併入原卷移轉國發會檔案局開放應用。

(二)增列屬國家機密之政治檔案,除有特殊情形外,至遲屆滿40年解密。

(三)刪除以嚴重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外關係之虞限制應用50年;增列不得依國家情報工作法限制檔案開放應用。

三、強化檔案當事人權益保障

(一)增列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申請私人文書返還。

(二)增列檔案中如涉及高度個人隱私,應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得行使檔案優先近用權、加註意見附卷權及檔案是否同意他人應用權。

(三)明定非檔案當事人申請應用及政府機關(構)檢調涉及高度個人隱私之檔案,除產生已屆滿70年、檔案當事人死亡或經檔案當事人同意外,應分離該隱私部分後提供應用。

法務部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2條規定「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惟考量政府資訊公開趨勢及轉型正義的公共利益,為維護人民知的權利及兼顧國家機密保護,故本次刪除「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永久保密之規定,延長保密期限須報請原核定機關或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核定,以強化監督機制;另明確定義「行政法人」為本法適用機關,以杜絕爭議;此外,為掌握涉密人員出境,與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人士聯繫、接觸情形,增訂涉密人員返台後的通報義務及處罰規定,以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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