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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園鄉行政園區長期閒置荒廢 監院糾正彰化縣政府

本文共717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18日電

監委王麗珍、紀惠容今天說,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前未審慎評估,撥用後又花逾6000萬元公帑整修,卻長期閒置、近似荒廢,彰化縣政府督導不周遭糾正。

監察委員王麗珍、紀惠容透過新聞稿指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現在使用的辦公廳舍,因坐落舊市區內,民眾洽公車輛停放不便,為解決辦公廳舍內部空間狹小及民眾洽公停車問題,芬園鄉公所申請無償撥用營區房舍,擬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

監委表示,芬園鄉公所希望結合緊鄰觀光景點,規劃作為以服務居民及遊客為導向的新型態行政園區,但行政院同意撥用後,將近18年來大多停留在原撥用狀態,現況嚴重破損荒廢而無法使用,完全未達撥用預期效益,也不符撥用用途。

調查發現,芬園鄉公所辦理「芬園鄉行政園區計畫」,從規劃申請撥用國有不動產起就未審慎評估,行政院在民國94年同意撥用,芬園鄉公所點交取得國有不動產後,卻以首長異動頻繁、計畫暫停為由,消極停滯辦理。

監委指出,從96年起,芬園鄉公所陸續申請多項園區環境整修計畫補助,至今投入新台幣6000萬餘元公帑,卻仍受限於土地及建築物遲無法完成土地變更編定及取得合法使用執照,財產設施缺乏妥適管理維護,以致遺失或損壞,導致園區現況近似荒廢。

監委表示,芬園鄉公所長期置任國有房地失管閒置、浪費公帑心態可議,難辭其咎,而身為上級主管機關及經費補助機關的彰化縣政府,也難卸督導失當的責任。

監委強調,國有財產法明定,公用財產的管理機關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國有財產,不得進行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本案無償撥用取得的國有不動產,芬園鄉公所如果無法在適當時間完成使用,仍維持低度、不經濟使用時,國產署宜主動依國產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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