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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公告氣候法2子法 113年進入排碳有價時代

本文共829字

中央社 記者張雄風台北12日電

環境部今天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及「增量抵換」2項辦法,宣告明年進入排碳有價的時代。自願減量可獲碳權,未來可進行交易;增量抵換訂定一致性規範,在開發環評中抵換。

氣候變遷因應法今年初上路,環境部陸續修訂與減碳相關子法,今天同時公告「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及「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公告日即施行。

環境部舉辦記者說明會,氣候變遷署長蔡玲儀指出,兩辦法最大的差別,自願減量所獲得的減量額度(碳權)可在碳權交易所交易,但增量抵換未經過嚴謹的機制審核,因此只能用於開發案於環評抵換使用。

此外,自願減量適用對象為事業單位或各級政府,不包含自然人;一般民眾則可透過汰換老舊機車、農業機具等取得增量抵換的減碳效益。

蔡玲儀指出,自願減量申請程序較為嚴格,必須先進行註冊,在執行後要經第三方查驗機構查證,確認減碳量;相關的碳權也要依已認證的方法學,實質減量須符合「可量測、可報告、可查驗」(MRV)原則等相關規範。

蔡玲儀說,自願減量取得的碳權用途較廣,未來可以在碳權交易所交易,供排碳大戶抵減碳費;另外,也可以在應實施環評的工廠、工業區、火力電廠或高樓建築等環評案中抵減。

蔡玲儀補充,目前正在研擬「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管理辦法」,預計11月預告、年底前公告實施,也就是讓取得自願減量額度的單位能真正在碳權交易所交易,也正式宣告明年進入排碳有價的時代。

至於增量抵換辦法的部分,蔡玲儀提到,前身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審查開發行為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處理原則」,但之前是在個別環評案中要求,辦法訂定後將會成為全台一致性規範;若未依辦法進行抵換,可處新台幣10萬至100萬元罰鍰,並限期補正,若未補正得按次處罰。

蔡玲儀說,目前已有23案需要進行增量抵換,正在執行中的包含新竹科學園區竹科管理局參與媒合汰換老舊機車、台北市信義區高樓建築開發計畫透過汰換625家超商燈具減碳;經濟部水上、中部、北高雄、新市產業園區等開發案,將於明年開始參與老舊機車汰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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