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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完善並強化社區處遇監控措施,內政部今天通過修正辦法,將須到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的加害人種類納入潛在加害人,並延長性侵害加害人資料查閱期間。
內政部透過新聞稿表示,今年2月15日修正公布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新增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刑法第319條之2判刑確定者,以及性侵害犯罪經緩起訴者,在接受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期間須辦理登記報到。
另外,增訂加害人經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在未經法院重新判決確定前,也準用查訪的規定;同時不再限制申請查閱各類加害人登記報到資料的期間等規定。
內政部表示,為利實務的執行,因此進行子法修正,內政部務會報今天通過「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
內政部說,為明確警察單位與法務、社政、衛生等社會安全網絡單位的合作機制及配套執行方式,這次修法除增訂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資料傳遞規定、重啟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機制及查閱機制,明確應移送裁罰的種類外;考量實務上外國人辦理登記報到的情形,增訂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的種類。
內政部指出,這次「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在近期發布施行,未來將持續落實性侵害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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