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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推動反歧視法制化 遭負面攻擊應有法律給予保障

本文共785字

中央社 記者林敬殷台北12日電

台灣綠黨及民間團體今天舉行記者會表示,當人們因為負面標籤遭到撻伐、迫害,應有法律給予保障,台灣自詡是人權進步的國家,需要一部涵蓋不同族群、身分、社會狀態,具有完整包容性的反歧視法。

為響應美國國家出櫃日(10月11日),台灣綠黨與多個民間團體今天在監察院門口前舉行「反歧視法(平等法)」記者會,會後他們將歧視案件的陳情函送交監察院,要求國家人權委員會介入調查。

台灣綠黨秘書長王彥涵表示,台灣從1970年代就已經簽訂「消除一切種族歧視」公約,後續也簽訂許多人權公約,當國際專家來到台灣審視人權公約施行狀況後,都建議應訂定綜合性的反歧視法或平等法。

王彥涵說,今年5月爆發台灣版MeToo事件後,國家可以舉行立法院臨時會緊急修法,為什麼反歧視法倡議20、30年,卻仍無法完成立法。反歧視的立法不要再拖了,歧視不會因為要立法才發生,無論是立法、監察及司法等國家部門應積極處理歧視的問題。

性別不明關懷協會理事長吳伊婷表示,社會有許多負面標籤,例如老弱、低薪、窮殘、單親、啃老等,當人們因為負面標籤遭到撻伐、迫害,應有法律給予保障,歐美先進國家有反歧視法或相關政策,避免社會的相對少數因負面標籤受到霸凌,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台灣自詡是人權進步的國家,需要一部涵蓋不同族群、身分、社會狀態,具有完整包容性的反歧視法。

台灣綠黨共同召集人李菁琪說,雖然台灣內國化很多國際性公約,但反歧視規定散落在不同法律,受歧視民眾難以伸張自身權益,僅有入出國移民法可以申訴,除此之外,顯而易見的隱形歧視無所不在。

Pangcah阿美族守護聯盟總召Namoh Nofu表示,目前當人民受到歧視後,現有法律無法給予訴訟權,應有公平法律,讓遭歧視者擁有法律人格去訴訟,法律上的公然侮辱、誹謗罪都僅屬於個人,涉及集體的歧視是沒有人格,推動反歧視法制化,就是希望讓人民擁有公平公正在法律上可訴訟的人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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