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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預告修正 CFC 辦法 五大重點一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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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即時報導

受控外國公司(CFC)制度自今年正式實施,企業明年5月報稅季就須首度申報CFC投資收益,財政部近日預告營利事業CFC辦法修正,共五大重點。會計師提醒,財政部大幅修正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排除特定金融資產未實現評價損益,應特別留意。

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張瑞峰指出,未來修正後,CFC稅基認定將排除未實現特定金融資產(如股票、基金等)評價損益,也就是說,在尚未實際處分、未有現金可供分配時,把未實現利益排除、未實現損失加回,等待實際處分時再計入。

所謂特定金融資產,是指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則指出,財政部這次也修正CFC豁免門檻計算規定。在計算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是否低於700萬元豁免門檻時,具實質營運的CFC可不列入計算範圍,將使納稅人更有機會達到豁免門檻。

資誠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則提醒,財政部此次也修訂關係企業、關係人定義,增加信託關係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為營利事業關係人,針對將CFC股權做信託移轉的公司,計算CFC直、間接持股比率時應留意,也許可能因此仍須適用CFC課稅制度。

KPMG 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副總施淑惠說明,營利事業CFC納入信託關係人規定,但針對委託人未直接持有CFC股權情況下,應否對委託人課CFC?抑或回歸所得稅法信託課稅等規定直接對受益人課稅?仍有待觀察。

安永執業會計師楊建華則提醒,財政部修正辦法明訂,自CFC實際獲配股利或盈餘,若因匯率不同產生差異數,應列為獲配年度的兌換損益。

此外財政部也修正公告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參考名單不包含提供特定稅率或稅制者,仍回到個案認定,張瑞峰提醒,納稅人別以為CFC所在租稅管轄區不在財政部公告名單內就可免除CFC申報義務。

林巨峯提醒,修法後CFC當年度盈餘計算更加複雜,且對企業透過CFC處分非低稅區轉投資事業股權,產生財會與稅務不同的損益處理方式,建議企業在投資架構調整前應事先評估CFC影響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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