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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提修法 歷史建築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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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28日電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歷史建築及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得申請容積移轉與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盼藉補償所有權人,提升保存獎勵誘因。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此修法源於新莊慈祐宮不服所有土地上的普安堂建物經新北市政府登錄為歷史建築,提出行政救濟被駁回後,在民國109年5月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110年作成釋字第813號解釋指出,文資法對於歷史建築土地為第三人所有的情形,未以金錢或其他適當方式給予「相當之補償」,不符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意旨。

文化部表示,依據司法院釋字第813號解釋意旨及去年專家學者會議建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1條、第99條修正草案,同時考量紀念建築所受限制與歷史建築相同,因此修法也納入紀念建築,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文化部說明,修正後的文資法將保障歷史建築與紀念建築其坐落土地的所有權人,原來可建築的基準容積受到限制部分得為容積移轉,且享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優惠。

文化部指出,文化資產保存已是國際趨勢,而國家保護文化資產,屬保護多元文化的一環,期盼透過修法,提高文化資產所有權人的獎勵、補償機制,促進文化資產保存,並藉由公私協力,共同守護國家無可替代的重要文化資產。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陳濟民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表示,目前古蹟申請容積轉移已經有22例,未來若歷史建築也可移轉,相信案例會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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