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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法 同婚收養子女身分證父母欄不記「養」字

本文共589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31日電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相關修正草案,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現行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規定,同性結婚繼親收養者,記載生父、養父姓名或生母、養母姓名,且養父或養母均不省略「養」字。

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修正草案,內政部會後發布新聞稿指出,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修法主要是配合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規定,同性婚姻亦可共同收養子女,未來不論是同婚繼親收養另一半子女或是共同收養無血緣子女,均比照異性配偶收養做法,子女的國民身分證父母欄均不加「養」字。

另外,林右昌說明,為避免不法人士透過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這次修法將現行相關函釋,提升位階至法規命令,明確規範如有經通緝、羈押等情形、或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受限制出國處分者、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等情事者,不得申請變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確保犯罪偵查順利。

此外,部務會報今天也通過「戶政規費收費標準」修正草案,未來提供國民身分證相片電子檔,不再限制以「光碟」方式,民眾可選擇透過電子郵件寄送等多元方式處理。另增訂現行同性終止結婚者,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終止結婚證明書,並收取規費新台幣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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