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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盜鐵門拆不拆 營建署:以是否妨礙樓梯避難為判斷

本文共818字

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22日電

營建署今天說,8層樓以上未達16層的住宅,今年起須辦理公安檢查,有民眾反映防盜鐵門恐要拆除;但走廊並不在檢查項目內,關鍵在外開防盜鐵門是否妨礙「樓梯避難」,才是個案檢查重點。

內政部營建署透過新聞稿表示,近來有民眾向媒體反映,突然接獲社區管委會通知,為符合公安檢查申報的規定,自家門口加裝多年的外開防盜鐵門,恐怕面臨拆除的命運;甚至有住戶為通過檢查,考慮先拆掉鐵門,等檢查完後再裝回去。

營建署說,民國110年的高雄市城中城大火,造成重大死傷後,為加強住家安全管理,已請各地方政府公告,8層以上未達16層的住宅類建築物,從112年起必須依法辦理公安檢查申報,申報頻率是每3年1次,申報期間為每年的1月1日到3月31日。

營建署指出,住宅類建築物的檢查項目,比一般商業建築簡單,共有兩大類六項,第一大類與避難逃生有關,包括避難層出入口、直通樓梯及安全梯;第二大類則是設備檢查,包括電梯、避雷設備及緊急供電系統,每項都與住家安全息息相關,缺少任何一項都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營建署說,各項檢查項目經由專業人員依據原來建管單位核准的竣工圖說,進行逐層檢查,確認各項設施設備正常運作、無阻塞破壞情形,才能確保民眾在意外發生時能順利逃生保命,是非常重要的。

營建署指出,「建築技術規則」針對避難用樓梯的設計,在71年7月15日修頒時,增加規定開向樓梯平台的門扇,開啟半徑不可以與樓梯寬度的迴轉半徑相交,這條規定主要目的,是確保民眾進到樓梯空間避難時,逃生動線應維持安全順暢無阻礙。

營建署說,基於法不溯既往的原則,只有修法後申請興建或變更用途的建築物,會受到這條法規的限制,各專業人員在進行個案檢查時,以及各地方政府在執行個案抽複查時,應依據這個標準予以認定。

營建署表示,走廊並不在住宅類建築物的公安檢查項目內,關鍵在外開防盜鐵門是否會妨礙「樓梯避難」,才是個案檢查的重點,請各縣市政府執行抽查時確實掌握並提供說明,讓民眾了解,減少對政策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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