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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署:容移代金應專款專用 補償私有公設保留地

本文共737字

中央社 記者賴于榛台北18日電

台中市長盧秀燕昨天建議中央放寬容積移轉代金使用,不限同一計畫區。營建署今天說,容移代金應專用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補償,藉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盧秀燕昨天列席行政院會表示,容移代金限制同一計畫區內才能使用,對於城市發展不公平,容移代金主要來源大部分在發展快速的原市區,因此容易有代金累積,讓原縣區得不到利用,對城市發展不公平,建議中央放寬代金使用,不限同一計畫區。

營建署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依都市計畫法第83條之1授權訂定的「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9條之1規定,已明定代金用途應專款專用取得,與接受基地同一主要計畫區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這立法目的是為協助政府解決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權取得問題,也同時可以保障公設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並不能隨意改為他用。

營建署表示,如開放容移代金可用於公共建設工程費用,將影響土地補償費用的運用,無助於解決政府因財源短缺致長期未能取得保留地問題,政策美意將大打折扣,也容易遭致政府只想賣容積卻不解決公設地問題的批評,建議市政府同步積極編列開闢工程所需預算經費,協調議會審查通過,以利公共建設推動。

另外,營建署指出,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也規定,同一主要計畫區無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供取得者,不得再申請折繳代金,這是為確保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所收取的代金,應用於取得同一主要計畫的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公平性,也能適度控管同一主要計畫地區的都市發展總量,避免因增加容積,出現降低都市公共環境服務水準的情形。

營建署進一步指出,民國103年核定補助各政府機關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但台中市近3年皆為依照專案小組意見函送補充資料,為妥適解決台中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問題,並保障民眾權益,建議台中市府盡速補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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