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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三法適用不同身分場域 重罰權勢性騷避免吃案

本文共864字

中央社 記者郭建伸台北31日電

因應MeToo浪潮,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性平三法修正條文,增訂權勢性騷擾類型並且加重裁處,包含行政罰最高新台幣100萬元、懲罰性賠償最重5倍。修法後,不同身分、場域的性騷案件有更明確適用規範。

此外,修正條文也強化外部申訴及監督機制,未來若性騷擾行為人是最高負責人時,以及受害人不服雇主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再由其調查、裁處,避免發生吃案包庇情形。

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包含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及原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

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立法院會今天將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排入議程,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這次修正條文明確規範性騷擾管轄權,依身分關係、事件場域選擇適用的法規,例如職場隸屬於性別平等工作法、校園隸屬性別平等教育法,避免出現一個性騷擾事件卻有3法的適用爭議;過去性別平等教育法規範範圍未納入軍警及矯正學校,這次也修正納入。

有關權勢性騷擾,修正條文中明確定義權勢性騷擾,並加重處罰;透過權勢性騷擾者除面對被害者求償,也將面臨懲罰性賠償,一般權勢性騷行為人、教職員等為1至3倍,特別權勢性騷行為人如雇主、校長等則為3至5倍。

行政罰部分也增訂權勢性騷者罰鍰為6至60萬元、雇主則可開罰1至100萬元;刑事部分則加重性騷擾罪刑罰,新增利用權勢犯性騷擾罪者將加重其刑1/2,最重達3年。

為保護性騷擾被害人,修正條文也增加被害人保護扶助措施,完善保密規定,明定媒體與任何人不得揭露性騷被害者個資,違者最高罰60萬元。

申訴時效部分,修正條文也增訂離職後、具權勢關係及未成年者申訴的特別時效。未來一般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2年,或自事件發生起5年;權勢性騷申訴時效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一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至於外界關注的師生戀,修正條文也規定,校長、教職員工不得與未成年學生發展親密關係;若為成年學生,不得利用不對等權勢關係發展親密關係,兩情相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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