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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三讀修正 5大改革113年3月8日上路

本文共1057字

中央社 記者陳婕翎台北31日電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騷擾防治法部分條文,包含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等5大改革,將於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

台灣MeToo浪潮並加速政府修法腳步。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由衛生福利部主管的性騷擾防治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透過新聞稿說明,這次修正性騷擾防治法有5大重大變革。

第1點是以嚴懲有效遏止權勢性騷擾,特別增訂對他人為權勢性騷擾者,最高可處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鍰,犯權勢性騷擾罪者,可加重其刑至1/2,刪除單科罰金選項。

第2點是建立可信賴的申訴調查程序,新制將視不同身分、類型的性騷擾事件,延長申訴期限,包含一般性騷擾事件從1年申訴期限延長至2年,權勢性騷擾事件則延長至3年。

保護司提到,這次考量到未成年被害人遭遇性騷擾事件可能智慮未臻成熟,特別增訂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另外,增訂進行申訴調查時,行為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人的配合業務,及行為人違反時的罰則,確保調查順利進行。

第3點是增訂保護專章提供友善服務,新制增訂被害人保護專章,明訂媒體、任何人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資訊者,應嚴加保密,違反者最高可處6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性騷擾被害人遭受二次傷害。

保護司提到,考量性騷擾事件對被害人恐造成身心創傷,明定權勢性騷擾者,可處1倍至3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以利保護被害人權益,嚇阻性騷擾行為;此外,相關機關於調查過程中,應視被害人身心狀況,主動提供或轉介諮詢協談、心理輔導、法律協助、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服務。

第4點強化場所主人防治義務,具體規範場所主人應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包含注意被害人安全及隱私保護、協助被害人申訴並保全相關證據、必要時通知警察機關到場處理性騷擾事件,及就其管理公共場所安全進行檢討與改善,違反者最高可罰20萬元以下罰鍰。

第5點則是健全各機關性騷擾防治組織,保護司表示,未來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將分別設立諮詢會及審議會,特別明訂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等代表,且女性代表不得少於總數1/2,符合性別主流化政策,加強申訴調查的可信賴性。

另外,這次修法簡化申訴流程,視行為人身分,明訂相對應申訴受理單位。保護司表示,將強化113專線諮詢功能,協助民眾初步判斷性騷擾事件應適用法律。衛福部將於113年3月8日正式施行前,積極跨部會研修相關授權子法與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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